廣交會參展展品管理 |
根據外經貿部進一步加強廣交會展品管理的有關精神,參展展品管理辦法是:
一、參展商品
(一)廣交會展品(包括展位內擺放的產品及張貼的宣傳圖片、發放的資料,下同)須是參展單位或經參展單位許可由供貨單位提供的產品(物品),并符合以下規定:
1、由參展單位對參展展品進行登記。
2、凡涉及商標、專利、版權、質量認證的展品,參展單位須取得合法權利證書或使用許可合同(以下統稱權利證書)。
3、由供貨單位提供的展品,參展單位和供貨單位須在參展前簽訂書面展品參展協議(協議內容包括:展品類別,展品參展的展位號,商標、專利、版權、質量認證條款及時效等,并附相應合法權利證書復印件)。口頭協議一律無效。
(二)在參展單位展位內有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展品,視為違規展品,禁止參展,并由參展單位承擔責任。
1、未按《各展區展品細目》(詳見附件1-2)要求,跨展區擺放的商品。
2、涉及商標、專利、版權、質量認證的展品,無合法權利證書(復印件)。
3、無雙方簽訂的代理協議正本的展品。
4、不能說明來源或歸屬的展品。
5、其他不符合規定的展品。
二、展品管理
(一)參展單位負責對所屬展位展品進行管理。
1、參展單位的展位負責人在廣交會舉辦期間須攜帶以下展品資料:
(1)展品清單;
(2)《商標、專利、版權、質量認證情況備案清單》(詳見附件5-5)及商標、專利、版權、質量認證的合法權利證書(復印件);
(3)參展單位與供貨單位簽訂的展品參展協議書(正本)。
2、廣交會期間各展位負責人須每日對本展位展品進行檢查,如發現來歷不明的展品,要立即向所屬商會和交易團書面報告,并立即撤下展臺。
3、更換展位負責人,代替人須逐項核實確認展品及展品資料,并對展位展品負責。
4、兩個或兩個以上參展單位共用一個展位的,各參展單位展位負責人須事先明確展樣品的歸屬和各自責任。如未明確,對展品所出現的問題,由該展位所有參展單位共同承擔責任。
(二)廣交會期間各交易團、商會將對本團(展區)參展展品進行檢查,大會業務辦監督管理、保衛辦予以協助配合。
三、對涉嫌違規展品查處程序及處理
(一)對侵犯知識產權的展品,按照《中國出口商品交易會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投訴及處理辦法》處理(詳見附件5-6)。
(二)對跨展區擺放的展品由各相關進出口商會認定,并根據本辦法第三項第六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三)對虛打質量認證標牌的展品及其它不屬于知識產權范圍的違規展品,由各相關進出口商會在交易團的協助下給予認定,并根據本辦法第三項第六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四)對展品進行檢查時,檢查單位(檢查人)應向參展單位(展位負責人或當事人)出示證件。檢查單位負責對檢查時發現的違規情況作現場記錄和現場處理,并將現場記錄和處理情況于當日報大會業務辦。
(五)檢查單位對展品進行檢查時,參展單位(當事人)須按要求提供有關資料,進行說明,并對檢查記錄確認簽字。對拒檢者,其展品視為"不能說明來源或歸屬的展品",并根據本辦法第三項第六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六)根據外經貿部有關規定,對出現違規展品的參展單位,分別給予下列處罰:
1、已查明確屬違規的商品,由參展單位立即自行撤下。拒不執行的,展品由大會予以沒收。
2、不能說明來源或歸屬的展品由大會予以沒收。
3、視情節輕重,再給予下列追加處罰:
(1)通報批評; (2)扣減該參展單位下一屆的展位數量,嚴重者取消其下屆廣交會參展資格;
(七)舉報人或當事人如對處理有異議,可向大會申訴或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申訴。
四、其他
(一)大會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違規行為,并視檢查情況給予獎勵。商標、專利、版權權益人應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如發現其他參展單位涉嫌侵權,應及時向大會舉報。
(二)展館內未設展位之處的參展展品視為違規展品,大會有權進行查處。
(三)參展單位使用的樣本、目錄以及所有以廣交會名義在廣交會上發放的刊物,對涉及商標、專利、版權、質量認證的產品宣傳,須符合有關法規。編印單位亦須按有關法規進行嚴格審查。有關權益人如發現涉嫌侵權,應及時向大會進行舉報,由大會進行查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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