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人中標后對部分項目進行分包的問題 |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條規定,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項目的主體部分和關鍵性工作,是指一個整體項目中,影響其主要功能的或者獨立發揮其功能的裝置、設備、構建物主體結構的部分及相關的工作。
建設項目的承包商或供應商,依法將項目的非主體部分或非關鍵性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以自己的名義對招標人負責。有些招標項目,特別是對于上些大型招標項目,投標人不可能獨自完成所有的工作。投標人中標后,可以將一些工作交給其他供應商或承包商完成。但是項目的主體和關鍵性工作必須中標人自己完成,禁止分包給他人。這是為了體現本法的宗旨,保證招標效果。如果允許投標人將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其他承包商,就有可能出現投標人將中標項目分包給不同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供應商和承包商,從而導致招標失敗。在實踐中出現的許多工程質量問題不少是由于投標人將工程的主體關鍵部分,分包給其他承包商和供應商造成的。對于非主體和非關鍵工程,本法允許分包,但是投標人必須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分包是國際工程承包中的常見形式。分包商企業通常規模較小,但在某一部分工程領域具有明顯的專長,如某些工程施工中專業技術要求較高或需要專用施工機械設備的部分工程總包商或主包商企業一般規模較大,綜合施工能力較強,具備較高的施工管理水平,選擇適當的分包商有利于總包商或主包商將自身優勢與不同專業分包商的優勢結合起來,降低工程報價,提高競爭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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