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的主要內容 |
1、出口貨物退(免)稅的計稅依據適用是否準確;
2、出口貨物退稅率適用是否正確;
3、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生產企業是否按財稅字[1997]50號等文件的規定,辦理有關“免、抵、退”稅的申報、審核、審批手續;有無企業自行“免、抵”稅款的情報;出口的貨物是否按規定計算并處理“不予低扣或退稅的進項稅額”
4、出口企業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減免稅進口原材料、零部件轉售給其他企業加工時,對這部分銷售材料的應稅繳是否在出口企業當期辦理的出口退稅款中予以低扣,是否存在漏扣,少扣等問題;
5、有無非指定出口企業出口貴重貨物而辦理退稅的問題;
6、有無出口不允許退稅貨物或免稅貨物辦理退稅的問題;
7、有無超計劃辦理出口卷煙免稅問題;
8、出口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后,發生退關、國外退貨時,企業是否向退稅機關辦理了申報手續并補交或抵扣稅款;
9、出口企業是否按期結匯,遠期結匯,遠期結匯(180天以上)的出口貨物,出口企業申報退稅時,是否附送了外經貿主管部門出具的遠期結匯證明;
10、實行A、B類退稅管理的企業是否將出口收匯核銷單等退稅憑證收齊備查,清算時對未收齊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單證的已退稅款應予以扣回;
11、出口企業有無從事“四自、三不見”業務涉嫌騙取退稅的問題;
12、出口企業申報退稅所提供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專用稅票、出口收匯核銷單是否規范、真實有效,有無偽造、涂改、非法購買、虛開代開和其他弄虛作假的問題;
13、根據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的調整和變化,其他需要重點清算的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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