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方法 |
一、出口貨物退(免)增值稅的方法
現行出口貨物增殖稅的退(免)稅辦法主要有五種:
一是退稅,即對本環節增值部分免稅,進項稅額退稅;二是對銷項稅額先征后退,即“先征后退”辦法;三是對本環節增值部分免稅,進行稅額準予低扣的部分在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低扣,不足的部分實行退稅,即“免、抵”稅辦法;五是免稅,對出口貨物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第一辦法是適用于外貿企業和實行外貿企業財務制度的工貿企業,企業財團等;第二、三種辦法主要適用于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本身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適用于第二種辦法。第四種辦法適用于國家列名的鋼鐵企業銷售“以產頂進”鋼材。第五種辦法適用于來料加工等貿易形式和出口有單項特殊規定的指定貨物,如卷煙等等。對按國家統一規定免稅的貨物,不分是否出口銷售一律給予免稅,如出口企業直接收購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古舊圖書等,這類貨物在國內生產、流通環節均已免稅,因此出口后也不再退稅。
二、出口貨物退(免)消費稅的辦法
現行出口貨物消費稅,除規定不退稅的應稅消費品外,分別采取免征生產環節消費稅,“先征后退”和退稅三種辦法即一是對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應稅消費品,一律免征消費稅;二是對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其他生產企業委托出口的應稅消費品,實行“先征后退”的辦法;三是對外貿企業收購后出口的應稅消費品實行退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