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令2004年第28號 《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 |
《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已由商務部第17次部務會議于2004年12月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薄熙來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合理配置資源,規范出口經營秩序,營造公平透明的貿易環境,履行我國加入的國際公約和條約,維護國家經濟利益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統一的貨物出口許可證制度。國家對限制出口的貨物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
第三條 商務部是全國出口許可證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及規章制度,監督、檢查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的執行情況,處罰違規行為。
商務部會同海關總署制定、調整和發布年度《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商務部負責制定、調整和發布年度《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分級發證目錄》。
《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和《出口許可證管理分級發證目錄》由商務部以公告形式發布。
第四條 商務部授權配額許可證事務局(以下簡稱許可證局)統一管理、指導全國各發證機構的出口許可證簽發工作,許可證局對商務部負責。
第五條 許可證局及商務部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各特辦)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商務部授權的其他省會城市商務廳(局)、外經貿委(廳、局)(以下簡稱各地方發證機構)為出口許可證發證機構,在許可證局統一管理下,負責授權范圍內的發證工作。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出口許可證包括出口配額許可證和出口許可證。凡實行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對外貿易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應當在出口前按規定向指定的發證機構申領出口許可證,海關憑出口許可證接受申報和驗放。
第七條 出口許可證不得買賣、轉讓、涂改、偽造和變造。
第二章 申領出口許可證應當提交的文件
第八條 經營者申領出口許可證時,應當認真如實填寫出口許可證申請表(正本)1份,并加蓋印章。實行網上申領的,應當認真如實地在線填寫電子申請表并傳送給相應的發證機構。
第九條 經營者申領出口許可證時,應當向發證機構提交有關出口貨物配額或者其他有關批準文件。
第十條 經營者申領出口許可證時,應當向發證機構提交加蓋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
第三章 出口許可證發證依據
第十一條 各發證機構按照商務部制定的《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和《出口許可證管理分級發證目錄》范圍,依照下列規定簽發出口許可證:
(一)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出口貨物,憑商務部或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商務部授權的其他省會城市商務廳(局)、外經貿委(廳、局)(以下簡稱各地商務主管部門)下達配額的文件和經營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復印件)簽發出口許可證。
(二)實行配額招標的出口貨物,憑商務部發布的中標經營者名單、中標數量、《申領配額招標貨物出口許可證證明書》或者《配額招標貨物轉受讓證明書》以及中標經營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復印件)簽發出口許可證。
(三)易制毒化學品的出口,憑《商務部易制毒化學品出口批復單》和經營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復印件)簽發出口許可證。
(四)計算機的出口,憑商務部批準的《出口計算機技術審查表》和經營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復印件)簽發出口許可證。
(五)監控化學品的出口,憑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文件和經營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復印件)簽發出口許可證。
(六)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出口,憑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公室下發的批準文件和經營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復印件)簽發出口許可證。
(七)其它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出口貨物,憑商務部批準文件及經營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復印件)簽發出口許可證。
第十二條 加工貿易項下屬于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發證機構按照商務部制定的《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和《出口許可證管理分級發證目錄》,憑商務部授權的加工貿易審批機關簽發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及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出口批準文件(屬于出口配額管理但不使用配額數量的商品憑商務部批件)、海關加工貿易進口報關單和經營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復印件)簽發出口許可證。
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監控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消耗臭氧層物質以及其他國際公約管轄的貨物,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簽發出口許可證。 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自產的屬于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含進料加工復出口),應當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對經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出口,發證機構憑商務部下達的外商投資企業出口配額數量簽發出口許可證,出口配額招標的貨物,應當附帶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批準文件。 (二)在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調整前已被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出口產品因調整后成為新的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商務部可根據批準的經營范圍、生產出口規模核定外商投資企業出口配額,發證機構憑商務部下達的外商投資企業出口配額數量簽發出口許可證。 (三)外商投資企業投資項目涉及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出口,應當在項目立項階段報商務部批準同意后,方可按審批程序進行審批。對未經上述批準的項目,商務部不予下達出口配額,發證機構不予簽發出口許可證。
第十四條 我國企業在國外及香港、澳門投資設立的獨資、合資和合作企業,需國內供應屬于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發證機構憑商務部批準文件和商務部境外企業批準證書或者商務部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批準證書,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簽發出口許可證。
第十五條 經商務部批準具有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為履行國(境)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設計咨詢等項目合同出口的設備(含成套設備)、材料、施工器械及人員自用的生活物資屬于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簽發出口許可證。
第十六條 出口成套設備需運出境外項目自用屬于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簽發出口許可證。
第十七條 償還國外貸款或者補償貿易項下屬于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發證機構按商務部制定的《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和《出口許可證管理分級發證目錄》,憑商務部下達的償還國外貸款或者補償貿易的出口配額簽發出口許可證。未辦理備案登記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從事償還國外貸款或者補償貿易業務時,應當委托經營者代理出口,并由該經營者辦理出口許可證。
第十八條 經營者申領出口許可證時,應當按本辦法如實申報,不得弄虛作假,嚴禁以假合同、假文件等手段騙領出口許可證。
第四章 出口許可證的簽發
第十九條 各發證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年度《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和《出口許可證管理分級發證目錄》的要求,自收到符合規定的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簽發相關出口貨物的出口許可證,不得違反規定發證。經營者出口《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中的貨物,應當到《出口許可證管理分級發證目錄》指定的發證機構申領出口許可證。
第二十條 許可證局、各特辦和各地方發證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商務部發布的《出口許可證管理分級發證目錄》簽發出口許可證。實行網上申領出口許可證的,按照有關程序和規定辦理。
(一)許可證局發證范圍:
1.按照商務部規定的《出口許可證管理分級發證目錄》,簽發《出口許可證管理分級發證目錄》授權范圍內的出口許可證。
2.在京的中央管理企業的出口許可證。
(二)各特辦發證范圍: 1.按照商務部規定的《出口許可證管理分級發證目錄》,簽發聯系地區內經營者、聯系地區內中央管理企業及配額由地方管理的在京中央管理企業子公司的出口許可證;
2.按商務部規定的《出口許可證管理分級發證目錄》,簽發聯系地區內經營者配額招標貨物出口許可證;
3.簽發商務部規定的其他貨物的出口許可證。
(三)各地方發證機構發證范圍: 1.按商務部規定的《出口許可證管理分級發證目錄》簽發本地經營者出口許可證;
2.簽發商務部規定的其他貨物的出口許可證。
(四)指定發證機構發證的貨物:
凡屬于《出口許可證管理分級發證目錄》中指定發證機構發證的貨物,經營者一律到指定的發證機構辦理出口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各發證機構不得無配額、超配額、越權或者超發證范圍簽發出口許可證。發證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不得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
第二十二條 出口許可證管理實行“一證一關”制、“一批一證”制和“非一批一證”制。“一證一關”指出口許可證只能在一個海關報關;“一批一證”指出口許可證在有效期內一次報關使用。
下列情況實行“非一批一證”制,簽發出口許可證時應在備注欄內注明“非一批一證”:
(一)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
(二)補償貿易項下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
(三)其它在《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中規定實行“非一批一證”的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
“非一批一證”指出口許可證在有效期內可以多次報關使用,但最多不超過12次,由海關在“海關驗放簽注欄”內逐批簽注出運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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