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屆廣交會攤位/廣交會展位轉讓/廣交會展位價格
為規范管理廣交會宣傳品,經商務部批準,特制定本規定。 一、廣交會宣傳品,是指經廣交會批準,廣交會開幕期間在廣交會展館內發放,以宣傳國家商務政策、外經貿改革與發展、廣交會、參展企業和參展商品為主要內容,為參展商和采購商服務的外經貿類印刷品、電子出版物及其他用于宣傳的信息載體。 二、廣交會宣傳品分為三大類:(一)廣交會印制的宣傳品,包括《廣交會通訊》、《廣交會會刊》、《參展商名錄》、《廣交會宣傳光盤》、《展區指南和導向圖》等直接為大會服務的宣傳品;(二)各進出口商會、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的廣交會專刊(每個單位限一本);(三)經廣交會批準進館發放的商務部直屬單位宣傳品以及全國性外經貿類報紙、雜志和其他宣傳資料。除上述三類外,其他任何宣傳資料均不具備廣交會宣傳品資格。 三、廣交會宣傳品的發放管理由新聞中心負責。(一)所有廣交會宣傳品由新聞中心派專人負責,在指定地點公開供采購商和參展商自愿免費取用,不得售賣;(二)每種宣傳品在廣交會對外發放的數量不少于8000冊;(三)宣傳品須在廣交會開幕前(春交會4月15日前;秋交會10月15日前)送至指定地點,并交納適量發放工本費用(每種8000元人民幣-屆);(四)非廣交會宣傳品不得在展館范圍內的公共場所或宣傳品發放點派發,不得擅自派發至展位,更不得售賣。 四、第二、三類宣傳品應在封面醒目處印上“第××屆廣交會宣傳品”字樣。未經大會許可,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以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廣交會)名義征集文稿和廣告;不得在任何宣傳品的封面及封底使用“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廣交會”中、英文字樣(包括簡寫體)和廣交會徽標;不得以與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含大會各辦)或中國對外貿易中心聯合或合作名義編印、發放宣傳品。 五、廣交會宣傳品必須標明宣傳品和編印單位名稱。所選用文稿、圖片,以及涉及廣告、專利、版權等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如發生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由編印單位承擔責任。 六、第一類宣傳品內容由廣交會新聞中心負責審核;第二、三類宣傳品由編印單位自行按本規定第一條和第五條要求嚴格審核,并填寫審核表報廣交會新聞中心備案。新聞中心有權檢查,并對違規單位作出處理。 七、申報廣交會宣傳品資格按如下手續辦理: (一)由編印單位辦理申報。(二)申報時間:春交會2月1日前,秋交會8月1日前。(三)申報時,須提供以下資料: 1、廣交會宣傳品申報表(一式二份);2、編印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書(一式一份);3、編印單位的情況介紹(一式一份);4、提供最近兩期樣刊;5、編印單位的承諾書。包括:遵守本管理規定及大會有關規定,如違反規定接受處理;6、新聞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第三類宣傳品審批有效期為一定兩屆。 八、各進出口商會(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廣交會專刊之外的宣傳品僅限于在本會辦公室和會員企業展位發放;各交易團的宣傳品僅限于在本團辦公室和本團所屬企業展位發放;參展企業和服務單位的資料,僅限于在本展位發放。 九、廣交會新聞中心組織專人對館內發放的廣交會宣傳品的質量、內容和發放情況進行檢查。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宣傳品,一經發現,即予取締: (一)違反本規定擅自對外發放宣傳品;(二)編印單位申報不實,虛報,假報;(三)出現嚴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 (四)出現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十、經商務部批準在廣交會發放的其它展會招商宣傳資料以及中國對外貿易中心(集團)的展會招商宣傳資料,歸入新聞中心統一管理,具體辦法參照本規定執行。 十一、廣交會休會期間,相關工作由中國對外貿易中心新聞宣傳處負責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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